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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大放小禁关联 国企职工持股设限
来源:中国工业报  |  日期: 2008-10-14

    在经历了近四个月的征求意见阶段后,国务院国资委 10月8日对外宣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正式出台,而该文件早在9月16日就已经印发到相关部门和企业。记者发现,正式文件并没有作太大的修改。《意见》正式明确了在职工持股的问题上国资委的态度,即控制大型企业持股比例,鼓励中小型企业持股,禁止向关联企业投资持股。
  循序渐进出台规范
  据国资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自国资委成立以来,在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以及国有企业职工投资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如集团公司职工能否持有子企业和参股企业股权、子企业职工能否持有集团内其他企业股权、职工能否投资入股关联企业等。职工在持股、投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影响企业发展。
  由于电力行业是职工持股最为普遍的行业,国资委颇有试点性地在3月19日,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电监会等三部门发布了《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主要是针对电力系统的电网企业职工投资发电企业,以及发电企业职工投资“一厂多制”企业的行为作了限制。其中规定电网企业管理人员持有本区域内发电企业的股权将不再被允许,以此来规范错综复杂的电力行业职工持股现象。
  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行为基础上,制订面上的统一的规范性政策十分必要。”随后的6月18日,国资委在网上向社会公布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控大放小禁关联
  对于此次新规,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副局长周放生将其解读为“控大放小禁关联”,就是指控制管理层、职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股权的比例,鼓励职工持股参与国有中小企业和国有大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企业改制,鼓励科技型企业技术管理骨干持股,禁止国有企业职工向关联企业投资持股。
  记者发现,《意见》中对于职工投资关联企业作出了很严格的限制。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对此也表示,职工投资关联企业是造成国有企业利益转移的重要渠道,“据调查,存在的问题相对多一些”。
  《意见》规定,严格限制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有其他关联业务的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
  同时,《意见》还对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提出要求。规定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需引入职工投资的,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
  在具体的惩罚措施上,《意见》规定,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意见》印发后一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
  对已持有相关股权的并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其他职工,《意见》也规定,须在晋升后六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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