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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部、卫生部、化工部等八部门关于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二溴乙烷的通知
来源:
中华粉碎设备网
| 日期: 2008-3-18
【发布单位】对外贸易部/卫生部/化工部
【发布文号】(84)外经贸检技字第601号
【发布日期】1984-12-06
【生效日期】1984-12-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经贸部、卫生部、化工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
城乡环保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关于禁止
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二溴乙烷的通知
((84)外经贸检技字第601号1984年12月6日)
最近国务院召集有关部门对二溴乙烷(ETHYL ENE DIB-ROMIDE,简称EDB,分子式CH2 Br-CH2 Br)的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有关情况和决定通知如下:
二溴乙烷在一些国家曾广泛用作土壤、粮食、食品加工等的杀虫、防腐、防霉的熏蒸剂。国内外科学实验证明,二溴乙烷不仅能使人、畜致癌,而且还能使精(卵)子的遗传基因失常,使胎儿致畸、致残、致突变和肝、肾受损等。目前,许多国家已禁止二溴乙烷的生产和使用。
为保护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和自然环境不受污染,现决定:
一、立即停止生产二溴乙烷。任何地区、任何单位均不准生产二溴乙烷。化工部门要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
二、立即禁止进口二溴乙烷。不论以中央外汇或地方外汇均不准进口二溴乙烷。各地进口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和海关严格执行监管。已进口的,不准销售、使用。
三、严禁销售、使用二溴乙烷。对库存的二溴乙烷,应立即封存,除用于试剂和标准样品者外,全部予以销毁。由环保部门制订销毁方案,并监督执行。
四、严禁进口被二溴乙烷污染的粮食,各地食品进口部门要严格进行监督。对库存的被二溴乙烷污染的粮食要严格检验,超过食用标准的应立即封存。
以上决定,希即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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