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四部门正式发布《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的出台,将有利于《若干意见》确定的16项重大技术装备所需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的进口,同时有效遏制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从而提高我国装备制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与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 通知规定,对包括大型石化设备、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及大型海洋石油工程运输装备在内的16项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可享受先征后退优惠。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同时对已实施进口零部件、原材料先征后退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将停止执行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或采取降低优惠幅度与缩小免税范围的过渡措施,过渡期结束后完全停止执行整机进口免税政策。
有关专家分析,此前我国重大装备的进口税收政策是,对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进行征税,而对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进口实行免税。这种“税收倒挂”无疑促成了重大装备的大量成套引进,非常不利于国内装备制造业的发展。据介绍,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国内大化肥装置重复进口了34套。我国石油化工产业关键装备的国产化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目前新建80万~100万吨/年乙烯装置技术装备的进口按投资额计算比例达到50%以上,部分项目甚至全部引进。大型装备缺乏自主核心技术,主要技术装备过分依赖进口,已成为严重威胁我国石化产业安全的问题。此次四部委联合出台政策,正是对现行不合理的进口税收政策进行必要的修正调整。 |